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石林县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石林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本局环保监察处、规划建设处、园林处、城管监察中队。
第四条 本局确定局办公室处室负责人作为联系石林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 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