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动态
禁止销售、购买、运输石林景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等,违反者将没收所销售、运输、购买的石景和违法所得;销售者和购买者恶意串通的,分别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昨天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石林风景区的石景从此将受法律保护。 我市的石林风景名胜区有5项桂冠,分别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世界地质公园和世界自然遗产,是我市、也是我省发展旅游产业的支柱品牌。为保护好石林风景及周边环境,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对1991年公布实施的《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石林风景区由石
发布时间:2008-10-12 了解详情
 一、 从事本条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从事本条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发布时间:2008-10-12 了解详情
驻景区各单位,局属各处、室,局属各企业: 实施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是深化政务公开,改进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活动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打造“亲民、务实、阳光”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法治石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发布时间:2008-10-12 了解详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发布时间:2008-10-06 了解详情
一、受理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管理局 二、受理范围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管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旅游局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发布时间:2008-10-06 了解详情
一、管理服务事项:申请设立旅行社、办理旅行社变更事项。 二、管理服务内容:对旅行社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的初审。 三、办理条件: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10-06 了解详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石林县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石林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本局环保监察处、规划建设处、园林处、城管监察中队。 第四条  本局确定局办公室处室负责人作为联系石林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  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
发布时间:2008-10-05 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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