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机构
石林县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二、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调查人员可以以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名义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5、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备案。
6、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取行政诉讼。